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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行动】读懂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紧握“安全阀”

【普法在行动】读懂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紧握“安全阀”

发布时间:2024-04-03 11:26:51   来源:m6米乐手机网页版登录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上面的行为可是件件都撞在了安全生产的“红线”上:

  关掉报警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普通员工不管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在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中,和保险息息相关的,就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高危行业的强制投保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赔偿范围有:人员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事故救援费、医疗费、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金及法律费用等。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是原来的工伤保险基金仅能用来生产安全事故后对受伤雇员进行赔偿,对公司来说,工伤保险不能帮助其进行事故预防,也不足以满足其在事故后对其他受害第三方的赔偿与抢险救援所耗费用的需求。所以,市场需要一个专门用于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转移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的保险资金来源。

  二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部分行业原来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当时的制度是为了鼓励企业的管理层搞好安全生产,将其作为奖惩的资金运用。但是,这些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还不是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和各项措施。所以2017年《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

  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严格规范。

  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和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从而有很大效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

  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而安责险的免费隐患排查服务,以帮企业自查为己任,指导如何隐患整改,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助力参保企业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为参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再加一把“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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